盐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绿化建设、管护和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绿化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管护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管护组织,配备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