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市全民体质标准和全民体质监测方案,并定期进行监测,每五年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