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