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时,应当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