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和非本市户籍的来锡人员。

前款所称来锡人员,是指以工作、生活、上学为目的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但是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来锡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