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多种方式并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并建立和完善扶困助学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