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单行条例:㈠ 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㈡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㈢ 法律法规授权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事项;㈣ 其他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