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