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规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主导、引领、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