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