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