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本条例自 2016 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