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 2016 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