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靠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