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单位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供水单位的应急方案还应当报所在地供水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