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