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