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饮用水水源水量的监测,合理调配水资源;枯水季节或者出现重大旱情时,应当优先保障饮用水取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