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在准保护区或者汇水区域采取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措施,并限期达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