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三)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四)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