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制度),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