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企业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制度),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