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