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论证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