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