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