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发生森林火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