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全市设置统一的森林火警电话“6660119”,并与“110”、“119”报警电话实行联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野外用火或者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或者向当地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