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六条有效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其中,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需要可以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