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其中,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需要可以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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