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管理第七条有效省、省辖市设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