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三)超出核定业务范围进行司法鉴定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