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边界标志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