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应当依法履行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保卫责任,定期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要求。对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