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者处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乘客对答复或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者处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