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
(二)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
(四)擅自携带畜禽、宠物等进站乘车;
(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