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幼儿园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