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幼儿园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