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师资力量,建立幼儿园负责人以及保育和教育人员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幼儿园负责人以及保育和教育人员到薄弱幼儿园支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