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师资力量,建立幼儿园负责人以及保育和教育人员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幼儿园负责人以及保育和教育人员到薄弱幼儿园支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