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