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