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