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大修剪古树名木。确因特殊情形需要迁移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