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五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范围。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立护栏等保护设施。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