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和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