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