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