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