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消防公益资金,用于开展消防公益活动,补助因参加灭火、应急救援而受伤、患病、致残的人员和死亡人员亲属。消防公益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