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保安消防队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