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保安消防队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