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条已修改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镇应当建立保安消防队。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轨道交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