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